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收费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收费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必须依照国家制定的各项收费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所有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
第四条 学院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学费:是指学院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学历教育,向学生收取其培养成本一定比例的费用。
(二)公寓费:是指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寓化管理,向学生收取的公寓费用。
(三)代收代支项目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
第五条 收费标准的确定
上述的学费、公寓费,必须按照国家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没有收费标准的,要结合本地区、本学院的实际情况,报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审批,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标准乱收费。
第三章 收、退费管理
第六条 凡在校注册的学生,一律按规定交纳学费、公寓费。
第七条 学院按学年收取学费、公寓费。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学生原则上一律由学院安排公寓住宿,收取公寓费。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交费形式和交费日期,及时、足额缴纳本人应缴学费、公寓费,方可办理报到、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条 申请并获得批准助学贷款的学生,凭学生处提供的贷款证明,交清未获贷款项目的费用,方可办理报到、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由学院计财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计财处及时通知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标准,交费形式和交费日期,各系负责通知每位学生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退费规定
经学院批准确需退费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学费:学费以月为退费单位,学生就读不超过15天不计,超过15天不到1个月,按15天计。退费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系部、学籍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持本人申请,方可到计财处按所核算的标准退费,每月的学费按8个月平均计算(即500元/月)。因休学转下年级继续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予退费,下年度按休学前所交的费用补齐差额。
公寓费:公寓费以月为退费单位,退费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系部、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持本人申请,到计财处办理退费。每月的公寓费按8个月平均计算(即50元/月),不超过15天不计,超过15天不到1个月,按15天计。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各系、部负责人应重视和加强学生收费工作的管理,督促做好学生收费工作。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交费的学生,不办注册手续,停发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对未交清费用的毕业生,学校在追缴欠费的同时,暂不办理巡回单签章,不发毕业证、就业证。
第十七条 凡未经发改部门批准的,没有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一律按乱收费论处,没收收费所得,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凡不按学院规定将收入纳入学校计财处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此前学院相关制度废止,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