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推进落实厉行节约和“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参照《运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级各类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院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须填写《出差审批单》,审批单须经书记、院长签字审批,并作为报销附件。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
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
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处级及以下人员 |
火车硬座(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七条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
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动车、高铁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遥远或任务紧急确需坐飞机的,须事前书面报告请示学院党委主要领导。
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
个人负担。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票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
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同行出差两人以上的,原则上两人住一间标准间(异性除外),特殊情况的可单住标准间。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照《运城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运财行〔2020〕42号)要求执行,部分城市住宿分淡季、旺季不同标准,超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参加全国性、全省性重大活动,原则上要提前预定住宿。如对方城市酒店普遍涨价,住宿费超标,经书记批准,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但要严格控制此类情况。
第十三条 到本辖区(县、市)参加会议、培训,确需住宿的,必须报书记审批。住宿标准限额为: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0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240元。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当天往返、公务超过半天的,
住宿费可在不超过当地住宿费限额标准50%内凭发票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
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除本辖区)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本辖区(县、市)出差按每人每天7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辖区外标准
控制在100元以内,分别按照早餐、午餐、晚餐不超过20元、40元、40元的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费用;本辖区内标准控制在70元以内,分别按早餐、午餐、晚餐不超过10元、30元、30元的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费用;宾馆、饭店免费提供早餐的,不再缴纳早餐费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去市区参加公务活动,午餐或晚餐不能按时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需在外就餐的,经本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核准后,每人每餐按30元的标准报销误餐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
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本辖区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本辖区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在出差时乘坐本单位公务车辆期间不得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
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票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或培训文件(红头)、车票(机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及公务卡小票。电话、短信或微信通知的会议需提供佐证材料(接到电话的时间、告知会议的部门、人员或短信、微信内容影印件等)。
车票(机票、船票)、住宿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可微信、支付宝绑定公务卡支付,需备注刷卡时间、交易金额。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
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院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领导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
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严格依规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严禁借会议、培训之机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互相请吃、吃请和饮酒,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公车私用,制发纪念品、礼品,高消费娱乐或健身活动,组织旅游或无关的参观活动,在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搞非组织活动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不严或擅自出差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此前学院相关规定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