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收费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收费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必须依照国家制定的各项收费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所有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
第四条 学院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学费:是指学院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学历教育,向学生收取其培养成本一定比例的费用。
(二)公寓费:是指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寓化管理,向学生收取的公寓费用。
(三)代收代支项目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
第五条 收费标准的确定
上述的学费、公寓费,必须按照国家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没有收费标准的,要结合本地区、本学院的实际情况,报教育、发改、财政部门审批,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高标准乱收费。
第三章 收、退费管理
第六条 凡在校注册的学生,一律按规定交纳学费、公寓费。
第七条 学院按学年收取学费、公寓费。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学生原则上一律由学院安排公寓住宿,收取公寓费。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交费形式和交费日期,及时、足额缴纳本人应缴学费、公寓费,方可办理报到、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条 申请并获得批准助学贷款的学生,凭学生处提供的贷款证明,交清未获贷款项目的费用,方可办理报到、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由学院计财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计财处及时通知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标准,交费形式和交费日期,各系负责通知每位学生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退费规定
经学院批准确需退费的,学生应提交退费申请,同时提供个人缴费发票、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开户行及行号等材料,按以下流程办理:
学费:学费以月为退费单位,学生就读不超过15天不计,超过15天不到1个月,按15天计。退费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系部、学籍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持本人申请,方可到计财处按所核算的标准退费,每月的学费按8个月平均计算(即500元/月)。因休学转下年级继续学习的学生,原则上不予退费,下年度按休学前所交的费用补齐差额。
公寓费:公寓费以月为退费单位,退费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系部、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持本人申请,到计财处办理退费。每月的公寓费按8个月平均计算(即50元/月),不超过15天不计,超过15天不到1个月,按15天计。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各系、部负责人应重视和加强学生收费工作的管理,督促做好学生收费工作。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交费的学生,不办注册手续,停发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对未交清费用的毕业生,学校在追缴欠费的同时,暂不办理巡回单签章,不发毕业证、就业证。
第十七条 凡未经发改部门批准的,没有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一律按乱收费论处,没收收费所得,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凡不按学院规定将收入纳入学校计财处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此前学院相关制度废止,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内部控制是指学院为实现办学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学院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保证学院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院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学院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学院重要经济活动及其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学院应当在岗位设置、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变化、经济活动特点和管理要求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学院党委要发挥在学院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领导作用;院长是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学院内部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承担具体责任。学院要成立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第六条 建立完善学院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包括梳理并明确学院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环节、业务流程;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建立健全学院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七条 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每年进行一次,重大经济活动要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外部环境或管理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八条 学院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学院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计财处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招标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招标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招标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含大型维修)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预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十条 内部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第三章 学院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学院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财处,牵头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需要采购、后勤、资产等管理部门发挥主导的作用,院纪委在内部控制中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学院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学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学院建立健全集体研究、民主管理、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招标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基建维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必须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要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加以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加强会计机构建设,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经济活动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控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院要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应当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八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按照规定程序批复的预算下达后,各预算执行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计财处应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牵头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加强决算管理,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院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支控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项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要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各项收入应由计财处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计财处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计财处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公务结算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计财处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计财处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节 采购控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管理,是指学院利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及支付采购款项等相关活动。
学院要建立健全招标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招标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招标采购内部管理制度,重点是采购事项提出事由、询价过程、供应商的选取、评标等关键环节是否科学合理,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招标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招标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招标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学院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招标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招标采购计划。加强对招标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招标采购方式、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对招标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招标采购文件,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加强采购付款的管理,完善付款流程,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相关单据凭证、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特别是采购发票等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规定付款。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重视采购付款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涉及大额或长期的预付款项,应当定期进行追踪核查,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发现有疑问的预付款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收回款项;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应当拒绝向供应商付款,避免出现资金损失。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招标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招标采购预算与计划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招标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招标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加强对涉密招标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招标采购项目,应当与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的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要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活动,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务、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五节 建设(含维修工程)项目控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院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所进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安装等基本建设、大型修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程、零星维修工程。
学院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成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基建、维修工作,研究解决问题和困难。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条 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计财处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概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概预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确需调整,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和验收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完工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大型维修项目参照建设项目控制执行,零星维修工程要有计划性,打包实行招投标、询价议价等内部控制,加强预算造价、施工过程、变更签证、工程验收、决算审计等关键环节管理。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学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学院要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学院办公室负责合同签署、办理授权委托、管理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 加强合同归口管理。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业务承办单位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建立学院办公室、计财处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合同履行的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学院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条 计财处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计财处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院有关领导报告。
第五十一条 加强合同的日常管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计财处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学院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院自行对自身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统筹安排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意见、建议的作用,不断完善学院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监督,是指教育、财政、审计、纪检及学院内部审计与纪检部门,对学院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应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工作,主动接受院内外监督部门的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
第五十七条 学院应当高度重视外部监督部门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积极进行整改落实,提高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十八条 纪检部门要组织评价并及时监督,对学院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院办、资产、采购、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实施、评价与监督细则,报学院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相关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