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条例
2023-09-13 13:57:00   来源:团委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青年,活跃校园文化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学生社团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处统筹负责,团委、保卫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是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对社团的领导部门为院团委,社团的指导部门为社团的挂靠系部。

第四条  院团委受学院党委委托,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管理职权,团委下设社团管理部,具体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册、闭会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学生社团实行申请成立,学期注册,年度考核,活动备案和重大活动审批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社团成员必须为取得本校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七条  学校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八条  社团通过学校拨款、接受资助、奖励或捐赠等方式获得经费,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系部、相关部门应鼓励并扶持学生成立学生社团。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十条  学生社团成立,首先到各系部团总支或相关部门申请,报社团管理部审核,院团委审批同意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3)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或者系部,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系部党支部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4)至少有一名社团指导教师或团总支书记代管理;

(5)申报社团的活动内容与发展方向不得与现有的重复或互相包含。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提交以下材料: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部门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部门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1)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2)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3)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4)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5)在同一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6)涉及宗教文化的;

(7)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8)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9)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10)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五条  社团管理部在备齐第十二条所列有效材料后,交由社团管理部,报院团委审核。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公告等方式宣布成立,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院团委汇报成立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后应提交以下材料:

(1)社团年度或本学期工作计划;

(2)社团本年度或学期经费预算;

(3)社团组织机构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登记表;

(4)社团成员登记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1)名称、场所;

(2)宗旨、活动内容和活动区域;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及任职期限;

(6)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和经费来源;

(7)章程的修改办法;

(8)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立后,应于每学年最后一月内向社团管理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年度审核注册,完成年审注册的社团为学校承认的合法社团,未通过注册的社团严禁以任何理由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具体程序如下:

(1)活动考核:活动是否符合社团管理相关条例、是否与社团宗旨相关、是否在挂靠部门和指导老师的监督和指导下举办活动。

(2)进行注册:社团填写并上交《学生社团年审注册登记表》《学生社团人员统计表》《学生社团挂靠指导单位责任书》,社团管理部组织初审并报院团委,团委审核后报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3)社团公示:拟通过年审注册的社团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社团注册登记成功。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我校在职教职工担任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一个学生社团,思想政治类及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应加强对社团成员的思想教育引导,教育学生社团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学生社团健康和谐发展;应与社团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参与社团例会(每学期不少于两次),指导学生社团制定工作规划、活动立项申报和经费申请等,并做好活动过程管控;应指导社团做好社团团建和安全稳定工作,关心社团干部成长,指导学生社团骨干成员的选拔、培养和换届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担任社团指导教师工作并考核合格的教师,学校将其指导工作计入教学工作量。学校鼓励各教研室、教师和学生社团挂靠指导部门积极支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对于长期指导、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结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4. 修改社团章程;
  5.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大会应当每学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会长、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社团管理部审查后产生。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及理事若干。

1)会长全面负责领导各社团工作。会长、副会长及理事应遵守以下条件:

1)必须有较高的道德素质,能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成绩良好,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一定创新和开拓精神;

2)受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或团纪处分尚未撤销的,或者每学期文化课总评成绩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的同学一般不得担任社团管理工作;

3)不按学校规定开展工作,对社团工作不负责任,能力较弱,因其他原因造成较坏影响的,或半数以上社团成员集体要求罢免其职务者,社团管理部有权召开该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4)社团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社团的会长。

(2)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1)规划社团发展方向;

2)决定开展或中止活动;

3)会内各项活动的协调、督促;

4)吸收会员,进行会员编制,依有关规定奖励或惩处成员;

5)代表社团对外联络和洽谈工作;

6)代表全体会员利益,及时向学院团委和社团管理部汇报工作,提出有关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选举的会长及理事会成员名单及材料在选举后应及时上报团委,团委审查合格后方可行使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社团当选会长的任期按社团章程执行,中途改选须经学院团委批准,会长如因其他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会长代理。

第二十九条  会员管理

(1)每学年初,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需要招聘一定数量的会员(各社团将成员人数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补招、扩招新会员须经社团管理部批准;

(2)各社团必须将会员名单及时报社团管理部;

(3)每一个同学都有参加或不参加社团组织的权利,都有对自己参加社团组织进行选择的权利,任何社团组织不得干涉;

(4)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通过社团管理部呈报团委备案。

第五章 学生社团活动安全、步骤及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社团必须按计划开展活动,未按计划开展任何活动的,学校团委在召开学生社团工作会的基础上有权决定是否有必要保留该社团。社团外出活动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指导教师需全程陪同,保证学生安全。

第三十一条  社团开展活动需有以下步骤:

(1)活动申报:社团活动必须在举办之前报社团管理部审批,汇报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计划、人员、时间、场所以及使用经费等);

(2)活动审批:在接到活动申请后,社团管理部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最长不超过48小时;

(3)活动总结:社团在活动结束后应向社团管理部递交活动总结;

(4)每次活动社团管理部必须派干事参与整个活动,活动后形成书面报告交予社团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社团管理部每月底召开一次社团负责人例会,通报当月各社团活动情况,布置下月工作并进行交流,现场处理社团近期出现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社团活动开展过程中,如果遇到特殊的情况不能及时解决时,须及时向社团管理部提出,上报学校团委帮助解决,并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四条  院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院团委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三十五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三十六条  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社团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七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社团管理部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指导中心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考核

第三十九条  社团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四月份开始进行考核工作。学校评选出“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进行表彰和奖励。所有注册的学生社团均应参与考核,考核工作由院团委社团管理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社团考核结果报院团委、党委审议公示后,将作为社团评奖评优和注册注销的重要依据,连续两次考核排名后10%的社团将予以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切学生社团。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共青团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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