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师教学资格认定办法
2009-04-12 14:05:0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为了确保我院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凡刚开始从事教学(或转岗)的教师(以下简称新教师),均应通过教师教学资格认定。

一、新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专业教师应为优秀本科生,能胜任教书育人工作。

二、新教师应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如教学设计能力、授课能力、板书能力、运用普通话教学能力等。

三、新教师任职后,系(部)应及时指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四、新教师必须参加由学院或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为: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现代教育技术和教学基本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相应证书。

五、新教师上课前一般具备应有相关课程进行辅导或听课一轮的经历。

六、新教师应钻研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了解学生基本情况,认真备课。

七、教务处对新教师组织试讲,试讲内容自选,自选内容应是本课程的绪论、重点或难点部分,时间为1课时。

八、教务处、系(部)要跟踪测评和检查其教学效果。

九、实验课新教师教学资格认定,原则上参照本办法。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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