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课教师资格审查规定
2009-04-15 14:04:0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为保证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我院实行任课教师资格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

下列人员开课前必须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方能开课:

1、无高校教学经历的第一次开课的教师;

2、非教师编制,但已取得教师资格或教学职称的人员;

3、跨专业开课的教师;

4、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5、聘请的院外教师和本院离退休人员。

二、审查程序

1、学院成立试讲评议小组,组织7-9名专家听课。

2、教师试讲。试讲的内容自选,自选内容应是该课程的绪论、重点或难点部分,时间为30分钟。

3、评议小组进行无记名投票,试讲教师得票数不低于参加人数的2/3,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4、评议小组将评议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对试讲教师任课资格进行最终审定。

5、教务处公示审查结果。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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