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兼职教师聘任的暂行规定
2009-03-28 13:52:0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既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也是高校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需要,更是解决我院“双师”型教师比例偏低、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切实有效的措施。为规范我院兼职人员的聘任工作,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兼职人员的类型及薪酬办法

1、客座教授

凡对我院专业与课程建设给予指导,且每学年(期)承担一定量专业讲座和课程教学的知名学者、教授,可聘为客座教授。客座教授实行年薪制或发给指导酬金。

2、理论兼职教师

凡能担任我院专业带头人或专业主干课程主讲任务,且可以在我院连续工作不少于1个学年的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的退休教师和科研人员,可聘为理论兼职教师。理论兼职教师的聘任主要在新设专业或学院改造专业中进行。占用系(部)教师编制,实行月薪制。

3、实践兼职教师

凡能独立承担我院某一专业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企业及社会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或技师及能工巧匠。此类兼职教师的年龄一般在65岁以内,身体健康。实践兼职教师实行按量计酬的办法。

二、聘任办法与程序

1、教务处在每学期末的倒数第3周前根据教学安排制定出拟聘兼职教师的数量、专业、素质要求,汇总报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负责,通过自荐、推荐或广告招聘等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对符合基本要求的对象,由教务处进行审查。通过后再组织办公室、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

3、学院批准。兼职教师的聘请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4、办理聘任手续。教务处与被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发放聘书。

本院退休教师中符合条件的,优先聘用。

三、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与考核办法

1、兼职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履行聘任岗位职责,完成聘期工作任务。

2、兼职教师聘期一般为1学期至2学年,需续聘的经考核后办理续聘手续。

3、各系(部)应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关心兼职人员,在工作上给予支持和帮助。

四、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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