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这一环节对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良好学风有着重要意义。为此,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考核方法
第一条 课程成绩考核分平时考核与期终考核两类。
第二条 平时考核由任课教师组织进行。教师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及时了解教学中的问题,有的放矢地改进教学。平时的课堂提问、书面作业、阶段测验、课堂纪律等都应列为平时考核。
第三条 期终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根据教学计划进行。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包括答辩),开、闭卷结合,口、笔试结合,大型作业(设计),实践考试,实践笔试相结合以及写论文和心得体会等方法进行。考试科目原则上采用闭卷考试方式,采用其他方式考试须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行。
第四条 考查课采取统一命题,各任课教师在考试前一周随堂考试。考试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以利于统一标准,统一考核学生的学业成绩,保证教学质量。
二、考试资格
第五条 凡参加本课程学习的学生,均应参加课程的考核,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本次课程考核的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该课程缺做实验时数达三分之一者。
2、在学习该课程时,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者。
任课教师应根据上述考试条件,在学期考试前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凡不符合条件者,考前一周内开具名单送学生所在系(部),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应予重修,交纳重修费后,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考核。凡擅自缺考该课程计零分,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三、考试时间
第六条 考试时间由教务处根据本学期的教学安排来确定。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期终考试前一周内,由任课教师自行完成。
第七条 课程期终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如确有需要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的,应报教务处批准。
四、考试命题
为了保证考试质量,增强命题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在总结我院近几年来命题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八条 命题必须严格控制在教学大纲范围之内。试题的覆盖面要广,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达到全面测量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应用操作水平。
第九条 命题对知识点的分析要准确,每个知识点设置的分数要恰当,应充分满足第一条的规定。题型应多样化,每套试题原则上应包括五种以上题型。
第十条 凡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由三位以上(包括三位)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的,应成立命题小组,设组长1人,组员若干名;仅有两位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的,可由其中一名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命题经验的教师出题。
第十一条 凡统一教学要求和教学进度的课程,应统一命题,不得多方命题;应尽量避免手写命题。
第十二条 为保证考试成绩的公正性,尽量减少作弊行为的发生,各课程考试必须采用A、B卷,考试一般采用A卷。如有补考情况,采用B卷。二份试卷应等效,每份试卷必须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质量由系(部)主任负责。
第十三条 试卷出毕后,由出题教师交系(部)主任审定并批准。对不合格的试卷要返回重新出题。
第十四条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内容不合格试卷,应返回重新命题:
1、试题覆盖面偏窄;
2、试题偏难或偏易;
3、试题量偏大或偏小;
4、二份试卷之间的重复内容超过50%。
第十五条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形式不合格试卷,应返回进行完善:
1、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
2、没有附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3、试卷份数不足。
第十六条 审查通过后的合格试卷应提前两周交教务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院内各种考试。
五、考试组织
第十九条 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实施,各系(部)应按教务处规定的考试时间和考试要求通知监考人员。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和系(部)应各负其责,认真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确保考试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监考老师应在开考前三十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及其它考试用具、试卷用纸,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学院组织的补考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一小时内到教务处设置的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及试卷用纸。
第二十二条 考试题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或变相透露考题内容,违者按《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执行。
六、考试监考及作弊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由各系(部)教师、院直属机关干部组成,进行交叉监考。
第二十四条 考场按标准考场设置,每个考场不得超出30名考生。各考场安排有两名监考人员,并有一位是外系或外单位的教师,不得安排班主任担任本班的监考。考试过程中如有违纪现象发生,监考人员应当场向全体学生宣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和有关作弊物件及时送交教务处确认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当天向全院通报。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监考人员职责》,如有迟到、早退等违纪情况,教务处将按《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并通知监考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任何考试都须携带考试证和学生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若遗失考试证,应在考试前向系(部)申请,由系(部) 办公室统一到教务处补办。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考试作弊者,其行为一经确认,立即按下列规定做出处理。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
1、携带书籍、笔记、数表、草稿纸等进入考场者;
2、在考场吸烟或喧哗者;
3、考试结束仍然继续答卷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试卷作废,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夹带或传递、接受夹带者;
2、抄看课本、笔记本者;
3、交头接耳者;
4、违犯第一款之一,经警告后仍不改正者。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考生本门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1、交换试卷者;
2、在考场内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
3、在考场内及考试结束后殴打考生或诬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阅卷人员者。
七、阅卷评分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阅卷和成绩评定要做到认真细致,准确无误,力求真实地反映出学生的答卷水平。要求以系(部)为单位,集体阅卷。
第二十九条 系(部)和教师要认真严肃地执行评分标准,在评分中做到公正合理,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能随意加分和扣分,要坚决杜绝给“人情分”、“同情分”和“面子分”等不正之风。
第三十条 成绩的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
第三十一条 评分标准一般不得更动,如确有理由需调整者,要经过系(部)主任同意。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解答题时具有创见性,在确定成绩时可给予适当加分,以便鼓励和促进学生的创新精神。但需集体讨论决定,系(部)主任同意。
第三十三条 课程成绩评分,以学期终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的比例按照学生成绩册的要求计算。有实践环节的课程。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前一周确定学生的平时成绩,一式两份,一份给系(部)存档、一份给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 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作结业处理。体育课成绩以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视力状况及体育课、课外体育锻炼等进行综合评定,各项具体评分办法见《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学生因病或伤、残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经院医证明、体育教师和基础部主任签署意见, 并报教务处批准, 可参加体育保健课, 其考核办法由基础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考试试卷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批改完毕,所改试卷由教务处组织拆封登分,成绩汇总并将成绩向学生公布。统考试卷由教务处保存,考查试卷由系(部)保存,三年制保留三年,以便查阅。
第三十六条 学生成绩单由教务处填写,并通知一份给学生处。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不得随意找教师查分数,更不准无理纠缠教师。学生如对评分确有疑问,要求复查,必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或开学一周内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查分。查分须由系(部) 办公室主任和两名以上教师共同查阅。若属统分错误,经教务处长同意可以更改。如评阅试卷有误需更改成绩,须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成绩更改后应报教务处。涉及另外加分条例,需征得教务处同意,报学院审批后方可执行。因教师个人评阅试卷给分松紧而出现的分差,不能作为更改成绩的理由。
八、缓考、补考
第三十八条 考试期间,学生一律不允许请假,对确有特殊情况(因病住院或亲人去世等)要求办理缓考者,必须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系(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如果申请者本人无法办理以上手续,应委托其他人办理。免考须由系(部)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各系(部)及有关部门在审批上应严格控制。
第三十九条 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必须补考。补考生名单由教务处统计。凡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参加补(缓)考。补(缓)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后第二周内进行。补考的规定与学期考试规定要求相同。学生补考的评卷给分与期末考试相同。其成绩以60分记载,不再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分。并在实得分后注明“补考”字样。学生补考成绩应于补考结束后三日内由教务处负责登分,并同时提出留(降)级或退学学生名单,并通知各系。
第四十条 凡补考不及格者,学习期间将不再给予第二次补考,可在毕业前参加积欠考试。凡补考有作弊行为者,按第二十七条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旷考者,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参加积欠考试。
第四十二条 积欠考试统一安排在毕业离校前一周进行。补考人员名单由教务处统计,具体考试时间、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试卷由系(部)部统一组织教师出题,试卷批改完毕和成绩一并交教务处。
九、其它
第四十四条 学院文件中涉及与本规定相关的内容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