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学术讲座的暂行规定
2018-07-24 13:34:14   来源:教务处    点击:

为浓厚院园学术氛围,开拓学生视野,丰富学生知识,活跃校园气氛,纯正校园风气,经研究决定开展学术讲座活动(简称学术讲座,下同)。为了加强对学术讲座的管理、组织与监控,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学术讲座一般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各系(部)负责组织。在每月月底报下一月的计划,各系(部)将本学年度学术讲座计划(包括邀请院外专家学者讲座计划)报教务处审批。系(部)具体安排讲座时间,落实讲座场所,张贴宣传海报。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各系(部)将学术讲座计划落实情况报教务处。各系(部)也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学术讲座,但也必须将有关情况报教务处,以便统筹考虑。

二、学术讲座必须经过系(部)主管业务的领导严格审查把关,讲座不能有任何违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观点。

三、凡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原则上每一学年必须至少举办一次学术讲座,优秀讲师经系(部)及教学单位领导同意也可举办。每次学术讲座时间一般为2小时。

四、学术讲座津贴由教务处在专项经费中支付。院内学术讲座津贴按每次五十元支付,聘请院外专家进行学术讲座津贴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五、教务处依据系(部)上报的学术讲座计划和落实情况来支付讲座津贴。

六、教务处负责学术讲座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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