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试卷)保密工作暂行条例
2009-12-06 04:47:0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期末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方法之一,也是检验教师教学水平及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为严格教学管理,促进考风、考纪的根本好转,依照学院有关规定,特制订试题(试卷)保密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条 各系部要加强对广大教师的思想教育,使教师充分重视对考试保密工作,认真作好试题管理工作。

第二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按教务处规定时间和要求打印出两套(AB)试题,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三条 任课教师将试题出好后,亲自送交系部主任审阅并签字,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四条 系部主任签字后,任课教师需将试题以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打印版亲自送交教务处,与教务处老师面对面进行交接,并把电子版通过个人电脑发往教务处邮箱,不得通过系部公用电脑进行网络传递。

第五条 教务处委派专人管理试题,试题交接时,须交接双方共同认定无误后,电子版试题由教务处管理人员将试题保存在专用计算机中,打印版试题保存在专用柜中,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条 试卷在印制、分装过程中,要将产生的废卷、多余卷妥善处理好,不要随意丢弃,避免试题泄露。

第七条 出题教师要妥善保管试题,不得随意放置或由他人保管、传递,在试题传递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和试题有关的其他教师,必须做到对试题的严格保密,不得将试题内容泄露给他人。

第八条 在试题保管期间,如果发现试题有丢失或失窃现象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试卷在考试后一律收回,决不允许学生带出考场,若发现考场的考卷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限期收回。

第十条 登分后的试卷由评卷教师亲自交回系部,再由系部统一交教务处试卷库保存。

第十一条 本条例于2009年12月10日开始执行。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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