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2018-06-19 14:30:37   来源:职教集团    点击:

 

运城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全面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及《运城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化现代农业职业教育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农业职业教育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组建运城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为了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集团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运城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以服务现代农业为宗旨,以涉农职业教育为纽带,在运城市教育局和市农业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相关科研院所、涉农企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职业院校多方共同参与,以实现资源共享、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构建运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目的,以产、学、研一体化为途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自愿组成非赢利性的联合体,集团实行理事会制。

第三条 集团宗旨: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和办学模式的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整合农业职业教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以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与各级政府农业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为主要形式,实现市场运作,产学结合,互利共赢,科学发展。加强校际交流和校企协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办学和经营的综合效益,努力构建集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就业指导、产业开发、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农业职教体系,提升运城农业教育品牌综合竞争力,使职业教育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第四条 集团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 职能和目标

第五条 集团职能

(一)资源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校际之间、校企之间不同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

(二)人才培养:探索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运作的模式,完善就业指导机制,构建学校与企业人力资源在校际、校企间良好的培训互动机制,开办企业冠名班,定向培养班等形式的联合办学。为职业学校订单培养、毕业生就业和满足企业用人需求提供服务,为企业员工岗前培训、在职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支持。

(三)专业建设:促进集团内院校的专业建设,建立由职业教育专家、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集团专业委员会,合理进行专业设置、课程改革与创新,建立农业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

(四)成果孵化:建立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信息平台,沟通农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积极推广农业研究成果,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做出新贡献。

(五)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培训基地,面向新型职业农民能力提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六)探索中高职教育衔接,创新职教模式,为现代农业发展培养“一懂两爱”的技术技能型人才队伍。

第三章 集团成员

第六条 运城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由法人单位会员组成,凡具有加入集团的意愿,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愿意为现代农业发展、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做出贡献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及专业合作社均可申请参加。

第七条 加入集团的程序是:

1.提交加入集团的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颁发集团成员证书。

第八条 集团成员退出集团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九条 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组织机构

(一)由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为牵头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协调集团工作。

(二)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第三章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成为集团理事。

(三)集团实行单位成员理事会制,集团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集团在市教育局、市农委等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四)理事会设名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理事若干名,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四年。

(五)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集团日常的各项工作,为集团的运行做好服务。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指定,任期为四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集团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秘书处行使理事大会权利。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常务副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定集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人员。

(三)制定集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方案。

(四)审议理事长会议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集团理事长会议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六)审议和决定集团内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审议决定理事单位的加入与退出。

(三)实施理事大会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理事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

(二)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校企联谊活动。

(三)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四)负责筹备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收集、发布农业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六)创办并维护集团网站。

(七)负责集团的内外联络工作。

(八)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专业特点,进行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对外服务等方面的研究与探索,共享成果。

(二)定期组织集团内学校间中职与高职的衔接问题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与建设研究,课程与教材建设问题研究等研究性工作。

(三)围绕专业建设和评估,制定评价标准,定期进行学生技能测试,技能比赛组织工作等活动。

(四)促进院校,校企间在教学、科研、生产、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相互支持与协助,共同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五)推动校企紧密合作,加强“订单”、“定向”教育的研究与探讨,促进校企资源融合,共建专业培训基地,积极推进学生企业顶岗实习,探索新型的、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模式。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各集团成员单位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决策的权利。

2.拥有对集团名称的使用权及集团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3.拥有无偿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的权利、优先有偿享受科研成果转让、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第十八条 集团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3.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4.积极向集团反映所获取的有关信息,提供资料。

第十九条 成员院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院校的权利

1.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2.受集团理事会的委托,召集“专业课程设置”、“就业指导”、“校企合作”、“职教研究”等研讨活动。

3.优先享有与集团成员合作办学、协调支援的权利。

4.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并输送合格毕业生。

5.优先接受成员企业派遣的高级技师到校任教。

(二)成员院校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根据企业的要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为企业培养具有较高职业能力的合格毕业生。

3.学校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师资与企业共享,为企业培训职工提供智力支持。

4.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选送优秀毕业生。

5.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6.应集团成员的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二十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优先享受院校的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2.可要求学校为其培训在职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为科研生产开发提供条件和支持。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研发的科研成果。

4.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提供对学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信息。

3.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为学校的学生顶岗实习、教师实践和科研提供支持和便利。

4.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5.及时反馈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6.选派高水平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的外聘教师,指导学生技能培训,传播企业文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行业协会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中介服务。

(二)成员行业协会的义务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为集团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及社会捐助。

(二)理事长单位每年预算的相应经费。

(三)政府支持和有关单位资助。

(四)集团开展各项活动所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集团经费应建立专门财务账目,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由理事会指定专人进行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集团换届或完成宗旨任务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理事会上通过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每年须向理事会报告财务使用情况。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通过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二十八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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